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事业单位:
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成果,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厅发〔2009〕34号)和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党办发〔2013〕16号)精神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从2014年起,对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度审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年检范围。市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和使用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按巴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管理的政府购买岗位人员。
(二)年检内容。按照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的“四清、两对应”要求,实现《管理证》内容既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内容相对应,又与实际相一致。
(三)年检时间。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年检要求和方法步骤
(一)年检要求
1.机关、事业单位在8月31日前,对本机关、单位的人员任免、调出调进、岗位变动、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事项办理完结后,应及时到市编办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实有人员异动与《管理证》相符。
2.消化超编人员与年检结合。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既有超编又有空编的,年检前要调整人员到空编单位。
3.根据国务院7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工勤编制事业人员、事业单位所有事业编制人员,应按《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和标注合同聘用期限。年检前,已到期或超期的先办理合同续聘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按巴机编发〔2006〕48号文件聘用的工勤技能人员严格按合同期限管理,到期或超期未办续聘的不予年检。
4.机关、事业单位按巴政办发〔2011〕40号文件聘用的未列入《管理证》管理的政府购买岗位人员,由聘用机关、单位单独造册年检备案,并提供核准数量文件,定额工资审批核准表复印件。同时,严格购岗人员合同管理,到期或超期未办续聘的不予年检。
5.退出事业编制序列管理,转制改企的水利、文广、报社等系统原事业单位保留事业身份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持原《管理证》到市编办对经核准保留事业身份人员进行单独造册,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到市编办变更。每年要报告说明有无人员变动情况并进行年检备案。
(二)年检方法步骤
1.由市编办监督检查科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年检顺序。
2.机关、事业单位按年检顺序,持填报齐全的机构编制申报审批表和《管理证》,分别到市编办机关科、事业科核对机构编制和人员台账。
3.持核对无误的《管理证》和核准的机构编制申报审批表,到市编办监督检查科办理实名制信息库核对、变更、肖像采集,或打印《管理证》,年检合格通过后,《管理证》加盖“20xx年检”条形章,并出具市编办“20xx年机构编制年检审核通知”。
4.年检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储备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各种已列入本级编制管理、未及时采集指纹和肖像人员,均需在年检前办理完毕。
三、年检结果的使用
1.年检后的《管理证》和“20xx年机构编制年检审核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下年度相关部门空编使用、干部配备、人员考录和经费核定的依据。
2.编制部门按年检后的《管理证》编制超空情况,制定下年度编制使用规模和确定财政供养人员数额。
3.组织人社部门凭年检后的《管理证》和《通知》,按领导职数超空数量配备领导干部;按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空编数额和年度空编使用规模相关文件,提出下年度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满编或超编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申请公开考录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也不核准相应计划。满编、超编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年内核定编制数额中在编在岗人员有自然减员空出编制的,可按照空编数额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经批准可先按事业单位人才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先储后减、减后列编。
4.财政部门凭年检后的《管理证》和《通知》,依据机构性质、编制数量、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含离退休等非在职人员)、经费形式等项目,编制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下年度财政预算。
《管理证》的超编人员或未定编到人超出编制的人数,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2015年核拨全额工资的70%,2016年及以后核拨全额工资的50%。
《管理证》中按巴机编发〔2006〕48号文件聘用的工勤人员和未列入《管理证》管理的按巴政办发〔2011〕40号文件聘用的政府购买岗位人员,财政部门按二个文件规定,核定个人定额工资及机关、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财政部门应按《办法》规定不予核定经费。
5.审计部门凭年检后的《管理证》,对纳入下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审计计划的机构,按国家审计署审行发〔2014〕22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审计。
6.技术监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业单位登记部门凭年检后的《管理证》,为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下年度机构或人员保障缴费相关手续。
四、年检后人员变动的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每年度10月31日年检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变动事项,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人员变动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手续、填报的机构编制申报审批表和《管理证》到市编办机关科或事业科和监督检查科,办理人员变动和实名制信息变更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以及在编不在岗人员,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持相关文件或证明、机构编制申报审批表和《管理证》,到市编办机关科或事业科和监督检查科办理编制变更或核销手续,并出具财政供养人员核减通知。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任免、调进、岗位变动,公开考录或公开招聘的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岗位人员,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持相关部门任免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变动文件、考试录用和选调文件、机构编制申报审批表和《管理证》,到市编办机关科或事业科和监督检查科办理编制变更、列编注册、财政供养通知手续。
3.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证》和财政供养人员通知或核减通知及人员变动数额,根据《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及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核定相关制度,相应追核或核减机关、事业单位经费。
4.年检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变更相关编制注册手续,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到市编办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市编办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通报批评,并停止其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公开考录、公开招聘等编制受理事项。涉及故意不报、瞒报、虚报和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年检的组织领导
编制部门要强化机构编制年检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水龙头”和“总开关”的把关作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好编委组成部门和相关配合单位,既要严格把关,保证年检质量,也要减少年检环节,提高效率。组织、人社、财政编委组成部门和其它配合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配合,齐心协力,多管齐下,共同努力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现机构编制管住管好和中央提出的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
附件1:20 年机构编制年检审核通知(机关模板)
2:20 年机构编制年检审核通知(事业模板)
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