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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指机构编制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将机构编制有关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制度。机构编制报告分为年度定期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和交办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三种情形。机构编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以及交办(督办)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用法示例】“各级编办是实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下级编办的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下级编办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及开展自查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