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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指机构编制事项归口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管理的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等,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用法示例】“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是《条例》在维护机构编制纪律方面做出的严肃规定。”——《贯彻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王东明,《人民日报》20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