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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统一、效能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精兵简政”是严格的、彻底的、普遍的,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的改革和管理实践中,反复强调精简、统一、效能,并将其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精简”原则,指依法设置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定员定岗,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明确,层次清楚,人员编制根据机构的职责任务来配备。精简原则源于解放前的“精兵简政”,其最初含义主要是数量的减少,后来与时俱进有所扩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精简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基础,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精简有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二是要强调职能、机构、编制的有机匹配,即有的部门需要精简,有的还要加强,不是一刀切地简单等比例减少。三是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使用效益,通过动态调整满足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

“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二是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从党委、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出发,通盘考虑职责的具体配置和机构的具体设置,并且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使各部门的工作形成一盘棋,发挥整体功能,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

“效能”原则,指机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党委、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分工合理。职能划分科学、合理,是保证行政效能的前提。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防止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确需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要划清职责边界,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协办关系。二是权责一致。责任与职权是机构的两大要素,两者的相互关系,直接制约着机构的效能。在明确部门职权的同时,要相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有多大权力就要有多大的责任,不能有权无责、也不能权大责小或权小责大;反之,如果承担不了相应的责任,就不能赋予相应的权力。

【用法示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