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进我办的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推动我旗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在旗委旗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实施。
第三条 机关党支部的工作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定期分析机关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达到: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一至两次党课。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责任考核
(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旗委、旗直机关工委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机关工委,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依据。
(三)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机关党支部应在年度总结中向旗直机关工委作出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支部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
(二)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党支部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无起色的,应向旗机关工委建议提前改选该支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坚持“有话摆到桌面上”的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原则性。
3、民主、组织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确定中心议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会上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善意的批评,讲者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闻者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会后要认真研究措施,切实进行整改。
4、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要在会前要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听取或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 —— 批评和自我批评 —— 团结”的方针。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相互监督与勉励,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5、组织生活会上,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对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将整改措施用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会议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按规定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调阅或检查。组织生活会召开之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请上级组织派员参加。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并将会议的内容和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2、要定期召开支委员会议,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以随时召开。支委会议无权修改或推翻全体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3、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支委成员既要对分管的工作各负其责,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相互之间密切配合。
4、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规定的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民主评议党员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纯洁性队伍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要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在年度结合党员目标管理考评进行。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
1、是否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把远大理想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
2、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
4、是否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干部职工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评时间:
党员目标管理与民主评议党员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十二月底或次年的一月初进行。
(四)民主评议党员程序
1、自我评议; 2、党员互评; 3、党外群众测评; 4、组织审定。
(五)总结整改工作。
考评结束后,召开党员大会,回顾总结评议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签订新一年的党员目标管理责任书。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为使我办党员联系群众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由各党支部具体组织落实,每个党员联系群众的具体方法、数量,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健全和完善办领导联系点制度。办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联系点的各项任务,确保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3、党员联系群众的任务是: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群众的知心人,密切党群关系。
4、按照党支部的工作分工,正式党员要及时向申请加入党组织者、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党性知识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他们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尽快成长。
5、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将作为年终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1、对党有较明确的认识,积极靠拢党组织,愿意并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决心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提出入党申请。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3、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积极主动完成各项任务,在单位能起带头作用。
4、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委会讨论审定后,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有意识地给他们布置一些社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培养锻炼。
3、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主动和培养对象谈心,每个季度向支部汇报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及培养情况。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要对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情况、心得体会和思想反映,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并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五)确定发展对象和政治审查
1、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2、对发展对象必须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②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历史时期(政治事件)中的表现;③直系亲属以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三)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四)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介绍人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考察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数需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5、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6、党支部及时将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等报旗直机关工委审批。
7、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生活,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党课教育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并按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们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报区直机关工委。具备党员条件的,应给予按时转正,并报机关工委审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要继续考察教育,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少于半年或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2、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应在预备期满前交给党支部。
3、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提出的转正申请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一般不宜超过预备期满后一个月。
4、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组织落实
(一)要求入党的同志提出申请后,支部书记要在一周内与申请人谈话,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各支部要督促培养人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向职工群众公布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四)培养人要对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认真负责。
(五)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党组织要将培养教育和考核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并将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
一、公示对象为已经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的党员。
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现实表现等。对预备党员不再公示其基本情况。
三、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主要采取通报的方式,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四、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党支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入相关发展程序。
五、公示情况必须向党支部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一、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80%,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方能通过。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注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的原因、大会表决结果。
一、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党组织(或责任人)的责任。
1、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的;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对党组织有其它欺骗行为的。
2、入党介绍人未能认真履行对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职责的;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登记表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
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没有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擅自作出决议的。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擅自发展的。
5、支部大会就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形成决议后,未按时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或上级党委未按时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
6、党支部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党委误批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时不予配合,故意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指使、支持个别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
7、党委授意、指使基层党组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拉入党内的;或故意纵容、包庇有关责任人,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问题时,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造成遗失的;蓄意更改、涂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9、发展党员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
二、针对上述不同情况,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应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追究发展对象责任,取消发展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2、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取消其入党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追究党支部责任,对支部书记等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为使我办党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推动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监督的内容
1、监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党员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严格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2、监督党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党员是否服从党所分配的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监督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党员是否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4、监督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党员是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共产党员良好形象。尤其是领导干部是否勤政为民、立党为公。
5、监督党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党员是否存在拉帮结派、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倾向。
6、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是否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二、党员监督的方法
党员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1、党内监督包括组织监督和法规监督。
2、党外监督主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三、党员监督具体措施
1、坚持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组织之外,独断专行。
2、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生活会,汇报思想情况,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坚持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4、坚持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按照“双评一审制”要求,认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表彰先进,严肃处置违规违纪党员,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5、尊重和保护党员群众的批评权。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党员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举报党员、干部违法行为,加大对党员的监督力度。
四、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权利的保护
1、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意暴露姓名的检举控告人要注意保护。
2、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蔑、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3、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党支部应在核实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他人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职工共同进步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要求
1、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2、支部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3、诫勉谈话时要做好记录。
三、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四、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支部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党支部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为了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共产党员每月向党支部缴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缴、预交或补交。
2、共产党员必须按规定的基数、比例交纳党费。自愿多交者不限,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报旗机关工委审批,可以少交或免交。
3、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记录簿,实行专人管理。党支部每年度向党工委缴纳一次党费。
4、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接受每位党员的监督及党员之间互相监督。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学习教育,增强党员党性修养,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教育内容
(一)思想政治基础教育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
2、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3、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
4、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基本国情教育;
5、民主与法制教育;
6、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和纪律教育。
(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1、时事、政策和业务教育;
2、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教育;
3、勤政廉政及职业道德、纪律行为规范教育;
4、爱岗敬业教育;
5、配合实际工作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以上教育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不同层次的人员,并按照上级要求确定。
二、学习教育形式
1、采取报告、讲座、演讲、研讨的口头学习形式;
2、采取文件、知识竞赛、征文等文字学习形式;
3、采取外出参观革命教育基地、观摩学习外单位先进经验等直观学习形式;
4、采取借助广播、电视、录音、录相、计算机网络等多媒体学习形式;
5、采取个人读书、集体组织讨论、党员交流会、举办学习班等专题学习形式。
三、时间安排
1、按照上级的部署安排,并结合形势和任务,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全年学习教育计划,并根据需要制定分阶段的学习计划。
2、保证学习时间,支部每月定期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保证党员定期受到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