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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精神,切实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 

(一)厘清部门职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要厘清承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与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职责边界。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划转的行政许可等审批服务职责,并对其行使的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承担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

(二)科学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试点地区应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探索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根据实际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链条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办理,并进行全流程再造。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可暂缓划转,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划转。

(三)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划转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及时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及责任事项等,并实施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事项、实施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做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对接。

二、进一步完善审管衔接机制 

(一)做好划转事项交接工作。主管部门划转行政许可等事项时,要将所涉及的政策文件、证照文书、档案资料等一并移交至行政审批部门,并明确事项划转后相关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未划转的事项继续由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建立健全审管信息互动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工作机制,采取搭建审管信息互动网络平台、建立联络员制度等措施,通过公函、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时推送审批与监管信息。行政审批部门要实时向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监管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纳入监管。监管部门要实时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监管信息,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监管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三)合力推进审批关联业务工作。对于现场勘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检验检测等审批关联业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暂不具备开展条件的,继续由主管部门负责;具备开展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与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四)加强业务、会议、培训等方面沟通。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等有调整变化的,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的上级对口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主管部门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参加。

(五)协调做好证照文书申领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主管部门的上级对口部门提供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领。规定统一式样、可以自行印刷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印制。

(六)推进行政许可业务数据信息共享。试点地区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分散独立的审批信息系统,将主管部门专网和行业审批信息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促进行政审批服务跨部门跨层级信息互认、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一网通办”。

(七)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印章法律效力。根据厅字〔2018〕22号文件有关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涉及国家有关部委终审或者自治区之外需要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主管部门认证或说明的,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事项和监管职责,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三、完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 

(一)加强标准化建设。加强办公场所管理、审批流程、服务方式等标准化建设,推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升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编制规范等自治区地方标准有关要求,逐项明确各项审批要素,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细化量化审批标准,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持续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试点地区对未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部门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办理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集成服务,实现“只进一扇门、办成一揽子事”。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采取电子监察、现场评价等方式,强化对窗口审批服务行为的评价监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切实加强监督制约。

四、建立健全上下级之间协调配合机制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上级有关部门特别是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发、转发涉及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的文件时,要将试点地区行政审批部门纳入主送或抄送范围;举办与行政许可相关业务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要通知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参加。

(二)简化审查或终审材料报送流程。对确需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查或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材料,不再通过同级主管部门进行转报。上级有关部门要将相关审批系统和权限等资源向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开放,实现数据共享。

(三)建立上下级业务对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对接,主动接受业务指导,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等,加强信息交流,反馈有关意见建议,争取工作支持。试点盟市要加强对基层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改革支持力度。自治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支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强化工作指导,鼓励和帮助各试点地区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各地区要进一步理顺政务服务局与政务服务中心的隶属关系。

(二)压实改革责任。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在人员力量、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专家评审、证照印制等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各试点地区要不断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并作相应修改完善。可探索通过地方性立法等方式深化改革,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改革宣传。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改革专栏、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形式,深入解读改革政策,广泛宣传改革创新做法,积极展示改革成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