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2020年 7月 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本条例共21条,自2020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主要遵循简易原则、实用原则、可操作原则和渐进原则,条例不仅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还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内容简单,但很实用。内蒙古自治区向苏木乡镇和街道下放的99项事项中有80项行政处罚等执法权限,这些执法事项不论从执法程序还是执法内容上看,都是在基层具备可操作性的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通过立法保障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权执法、有人执法,苏木乡镇可以依法公正开展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
( 编辑:徐波 审核:窦永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