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
在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抓紧抓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是确保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加强机构编监督检查、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等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规范性制度。出台了《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实施意见》,转发部署了《中组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对各地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起到了规范性作用。建立了组织、人事、编制与纪检、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进行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检查。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巡视巡查,出台了《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盟市对当前机构编制工作运行和审批程序、总量控制、人员异动、责任监督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对全区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工作进行部署规范。 二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抓手,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监管。《机构编制管理证》是记录一个单位名称、性质、规格、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以及在职人员基本信息的载体,是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采取日常动态管理与年度检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管理,及时做好实名制动态化监控,强化事业单位类别管理。 三是积极开展专项督查。开展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内容涉及控编减编任务、综合执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实名制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及机构编制统计等方面。采取听取汇报、调阅和核查相关资料和文件、调阅实名制信息系统等方式进行实地督查,并及时做出督查意见的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