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办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办的实际,现将有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无故擅离办公室。
二、病假
(四)病假两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须凭医生证明经正职领导批准;
(五)病假证明与职工请销假报备登记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六)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三、事假
(七)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2、分管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核准后报主要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分管领导,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取消年底评优选先资格;
(九)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四、婚假、产假、丧假
(十)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可给予婚假15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十一)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带薪年休假
(十三)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四)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只安排两段,上下半年各一次;
(十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七)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八)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十九)事假先用年休假抵销 ;
(二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事假天数超过当年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六、销假制度
(二十一)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请假期间,如因突发紧急特殊情况,在接到单位通知后,必须立即终止假期(病假除外),及时返回。
(二十三)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假满后(三天内)须报办公室销假。
(二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五)本制度由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