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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巴机编发[2014]9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全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五编发[2014]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开展核查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这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盘活机构编制资源、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实际配备、实有人员情况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三、核查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编办研究制定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制发核查表格,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等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20日前完成)。原则上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同步组织开展核查,核查工作主要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公示监督、信息汇总4个环节。

  1.单位自查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资料。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核查要求,整理历次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做到机构设立、撤并(含内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增减等文件依据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查)

  (2)查阅人员信息档案。一是查阅干部档案、干部名册、干部任免职文件、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编外人员聘用合同等,确保单位人员基本信息“清”。

  (3)比对检查,填写表格信息,并进行清理规范。结合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对核查表要求填报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比对,按核查各项指标解释的要求填写完整的核查表。对违规设置的机构、不符合人事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列编人员以及“吃空饷”人员要坚决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也要纠正。通过核查要健全和完善本单位机构编制台帐和基础档案。

  (4)认真复核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系统数据。根据复核后的表格内容,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对实名制信息系统客户端数据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行政、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核查表请在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信息网下载(网址:www.bynrsbb.gov.cn)。

  (5)报送核查信息。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各项核查表、核查总结(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报表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实名制信息系统客户端数据导出后一并报送编办。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填报的“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需报县人社局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数据报送编办。实名制信息系统数据要与《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核查基本信息等表填报的内容一致。

  2.联合审核。编办会同县组织、纪检监察、督查、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对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查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和实地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3.公示监督。编办组织各单位将核实的核查表中有关本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配置及实有人员等基本核查信息在本部门、本单位公示一周。

  4.信息汇总。编办对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础档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核查工作总结,完善相关制度。编办会同县有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乡镇、县直各单位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乡镇、县直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核查数据并达到核查验收标准,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及时导入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并对核查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相关核查数据和总结报送上级编办。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比较彻底的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前提下,自查时间和步骤可灵活掌握提前进行,但不能减少必要的核查工作环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核查工作负总责,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核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落实核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序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核查质量。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统一的核查规定要求和各项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办法,对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每项核查数据和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误。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核查信息经审核核实后,要及时对实名制信息进行变更。核查工作资料,要作为长期存档管理使用的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立卷,扎实做好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严肃核查纪律。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要严格执行核查工作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严禁将不符合人事编制管理规定的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和反映。对于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部门“12388”举报渠道,核查工作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