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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旗县区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 实施方案
时 间: 2015-03-09        来 源: 巴彦淖尔市编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全区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内机编发[2014]2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巴机编发[2014]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编委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精神,对各旗县区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核查,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通过核查实现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清楚,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现机构编制核定情况与实际配备情况相对应,努力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紧密联系机构编制管理和改革的实际。坚持分级负责、全面彻底、注重实效、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旗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旗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实际配备、实有人员情况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三、核查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各旗县区编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核查和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核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程序和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20日前完成)。原则上按照旗县区级、市级同步组织开展核查,核查工作主要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公示监督、信息汇总等环节。
    1.单位自查。要严格按照核查标准和要求,旗县区编办组织各单位按照核查要求,整理查看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人事档案、干部任免职文件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并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对规定的各项核查内容逐一进行核查和清理规范。通过清理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机构编制档案信息和个人档案材料。
旗县区编办指导各单位按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指标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信息等表,基本信息表请在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信息网下载(网址:www.bynrsbb.gov.cn)。
根据核查和审核情况,完善实名制管理,对实名制的数据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没有发放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地区和单位,要统一办理和发放《机构编制管理证》,实现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全覆盖。
2.联合审核。旗县区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的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40%。核查和实地核实的方法、组织形式由各旗县区确定。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对违规设置的机构和违规核定的编制、不符合人事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列编人员以及“吃空饷”人员等问题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
    3.公示监督。各旗县区编办组织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核查信息。
    4.信息汇总。按审核核实后的核查信息,及时对实名制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完善,做到核查信息与实名制信息和《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内容一致。旗县区编办通过实名制信息系统对本地区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和上报,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本档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各旗县区编办在核查实施阶段工作结束后,对核查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研究,对核查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针对核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8月31日之前各旗县区上报市编办总结报告。各旗县区编办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检查信息进行汇总,在实名制系统中更新并向市编办汇总上报。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市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导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数据和总结报送上级编办。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比较彻底的旗县区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核查时间和步骤可灵活掌握提前进行,但不能减少必要的核查工作环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效完成核查任务。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核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保证工作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核查和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工作效能。要落实核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核查标准,确保核查工作质量。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核查规定和标准、时限,采取有力措施和办法,对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确保每项核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无误。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按规定的权限在网上安全传输和运行。核查工作资料要作为长期存档管理使用的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立卷。
 (三)严肃核查纪律,确保核查工作依规实施。各旗县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要严格执行核查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管理证制度。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旗县区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反映。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核查纪律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部门“12388’’举报渠道,核查工作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