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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工作部署,从2015年起,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改革内容 

  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告制度 

     (一)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的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及有效期限;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相关网站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公示内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机关信用信息公示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对严重失信单位依据《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二、报送年度报告具体要求 

      凡经乌拉特前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务于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请各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工作。 

     (一)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2.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4.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程序 

  1.通过光盘登陆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2.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 

  3.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报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网站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5.未取得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专用光盘。 

     (四)涉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报送程序 

  涉密事业单位仍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不进行公示。 

     (五)各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须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网[http://www.chinagov.cn]完成中文域名注册,并在网上申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中填写中文域名。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联系电话:3214351 

  中文域名注册联系电话:3214351 

  地址:乌拉特前旗振兴大街党政大楼313办公室 

                                                        乌拉特前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