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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编办“12310”举报受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举报受理机制,根据中纪委、中编办《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编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2310”举报包括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方式。

  第三条 “12310”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超编进人;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

  (三)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督检查处是自治区编办“12310”举报工作的受理机构,其他处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二)承办、转办、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审核办理结果;

  (四)调查研究分析举报情况,对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办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办理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工作时间须由人工接听,非工作时间转入自动状态;传真、网络邮件须由专人接收。

  第七条  举报受理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第八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应当与举报人沟通,请其补充证据或线索,经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向举报人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条  对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负责人要认真进行整理,编号登记举报受理情况,确保不遗漏、不散失。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监督检查处自接到举报件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情况重大、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办领导。办理方式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三种。

  (一)自办。对自治区编办本级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自治区编办按照职责范围由办内有关处直接办理。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处业务工作的,由监督检查处根据办领导意见协调有关处共同办理,并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对盟市、旗县编办管理权限内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举报事项,由自治区编办监督检查处直接办理。

  (二)转办。对属于盟市编办管理权限内的一般举报事项,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编办“12310”举报受理转办单》,转盟市编办承办。

  盟市编办接到自治区编办转办的举报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须报自治区编办备案。

  (三)交办。对属于盟市编办管理权限内的重大举报事项,由自治区编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编办“12310”举报件交办单》交盟市编办办理,盟市编办不得再转办或交办。

  盟市编办接到自治区编办交办的举报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自治区编办报送办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具体承办处办理举报事项时,对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要认真分析,必要时可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调查核实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  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举报件,按程序报批后,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办 结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由具体承办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办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因情况特别重大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办领导批准后,可再行延长。

  第十六条  盟市编办报送的办结报告和备案材料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手续齐备。不符合要求的,自治区编办应退回要求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办理、谁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并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转办、交办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处应当予以督办:

  (一)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者未将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报送备案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有其他需要督办情形的。

  第十九条  督办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电话通知、发督办函、现场督办、通报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责成相关人员到自治区编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对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又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情况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处应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和举报件的案例研究,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举报受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盟市编办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编办报告举报受理的情况和举报受理情况的统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件相关情况;

  (二)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

  (三)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四)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

  (五)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转、交盟市编办办理的举报件,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盟市编办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举报受理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举报受理人员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