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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间: 2015-03-20        来 源: 临河区编办
  

 

 

 

 

 

 

 

 

 

 

 

临机编办发﹝2014﹞3

 

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局、办,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现将《关于深入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刘世明    温旭光

电  话:8523953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7日

 

 

 

                

 

 

抄送:区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  制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

 

 

关于深入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

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全区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内机编发[2014]2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巴机编发[2014]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开展核查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这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盘活机构编制资源、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

(二)核查内容。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实际配备、实有人员情况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三、核查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10日前完成)。编办研究制定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制发核查表格,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信息汇总3个环节。

1.单位自查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资料。区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核查要求,整理历次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做到机构设立、撤并(含内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增减等文件依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查)

2)查阅人员信息档案。一是查阅干部档案、干部名册、干部任免职文件、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编外人员聘用合同等,确保单位人员基本信息“清”。

3)比对检查,填写表格信息,并进行清理规范。结合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对核查表要求填报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比对,按核查各项指标解释的要求填写完整的核查表。对违规设置的机构、不符合人事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列编人员以及“吃空饷”人员要坚决进行清理和规范,各单位务于720日前将情况上报区编办和区人社局,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也要纠正。通过核查要健全和完善本单位机构编制台帐和基础档案。

4)公示监督。将核实的核查表中有关本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配置及实有人员等基本核查信息在本部门、本单位公示一周。

5)认真复核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系统数据。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对核查信息公示后有异议的,进行复核修改。根据复核后的表格内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对实名制信息系统客户端数据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

6)报送核查信息。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各项核查表、核查总结(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报表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实名制信息系统客户端数据导出后一并报送区编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填报的“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需报区人社局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数据报送区编办。实名制信息系统数据要与《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核查基本信息等表填报的内容一致。

2.联合审核。区编办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查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和实地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3.信息汇总。区编办对核查信息进 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础档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核查工作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区编办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区各单位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核查数据并达到核查验收标准

(四)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及时导入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并对核查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相关核查数据和总结报送上级编办。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比较彻底的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查时间和步骤可灵活掌握提前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核查工作负总责,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核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是直接责任人,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落实核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序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核查质量。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统一的核查规定要求和各项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办法,对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每项核查数据和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区各单位核查信息经审核核实后,要及时对实名制信息进行变更。核查工作资料,要作为长期存档管理使用的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立卷,扎实做好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严肃核查纪律。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要严格执行核查工作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严禁将不符合人事编制管理规定的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和反映。对于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