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机构编制管理要把握四条“硬杠杠”

 

    10月26日至27日,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其中,对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刚性约束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确定的重大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规定。坚决维护部门“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权责清单同部门“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录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础依据。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加机构,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严禁违规增加编制或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严禁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编制,或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编进人;严禁以虚报人员编制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机构规格、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不断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坚决杜绝“条条干预”。除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地方设置同上级业务部门对口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人员编制。坚决制止和整治上级部门通过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条干预”的内容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严格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党委督促检查、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发挥督查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