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三、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单位名称:封面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全称),内表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全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

  2.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的日期。

  3.住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有两处以上住所的事业单位,应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地址。

  4.举办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全称。

  5.经费来源:填写财政补助收入或非财政补助收入。

  6.开办资金:填写具体数额,应与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数额一致。

  7.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和账号,没有的不用填写。

  8.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机关名称和批准本单位成立的发文文号。

  9.执业许可证书:填写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批准文号或证书号,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项(如医疗、教育、出版、广告、司法鉴定等)的事业单位填写。

  10.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1.从业人数: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12.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13.分支机构简况: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4.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是指举办单位的主要目的,一般以一句话概括,后加句号;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业务事项的界定,一般是名词加动词的词组,各项之间用空格分开;宗旨和业务范围一般不超过150字。

  15.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应确认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签署“申请材料情况属实”的意见,亲笔签名,加盖名章,标明日期。

  16.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材料认真核查,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申请”的意见并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印章,标明日期。

  17.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

  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填写时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信息相一致。

  2.现任职务:填写在拟申请登记事业单位中的现任行政职务。

  3.家庭住址:按照现居住的住所填写。

  4.户籍所在地:按照居民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填写。

  5.所在单位:填写拟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第一名称全称)。

  6.技术职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7.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填写,应与人事档案内容相一致。

  8.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登记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核查,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并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注明日期。

   注:打印页面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