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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用范围有哪些?

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隶属关系、类别、规格、编制核定、编制结构,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应当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4、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哪些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

(二)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类别、规格、隶属关系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及调整。

5、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主体。

(四)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

(五)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业务事项的,应当具备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主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哪些书面申请材料?

(一)关于设立事业单位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单位类别、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编制结构比例的建议。

(二)设立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的职责分工,资金来源情况,办公地点和基建设施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设立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业务事项的,还应当提供具备资格、资质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7、事业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主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调整?

(一)职责任务、名称、规格、类别、内设机构、举办主体等需要变化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事由需要调整的。

8、事业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主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

(一)上级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申请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

(六)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9、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调整、撤销后,举办主体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事业编制管理包括哪些事项?

包括事业编制数额、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11、全区事业编制如何管理?

全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并确定下达盟市事业编制总额。盟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对盟市直属单位及所辖旗县(市、区)事业编制进行总量管理、统筹使用。

专项事业编制在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内单独管理。

12、事业单位编制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对职能萎缩、业务量不饱和的事业单位,应当核减编制;经批准合并、分设等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编制;经批准转为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核销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或者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当收回编制。

1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审批权限和程序怎么规定?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除机构编制管理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具体事项。

14、盟市、旗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具体事项如何规定?

盟市、旗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具体事项,在上级确定的事业编制总额内,由盟市、旗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分级管理审批。

盟市所属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以及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盟市、旗县(市、区)所属相当于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以及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盟市所属相当于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挂牌、调整、撤销以及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项,由盟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旗县(市、区)所属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挂牌、调整、撤销以及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项,报所属盟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5、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照哪些规定审批:

(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合并、分设、撤销,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其中,盟市、旗县(市、区)所属的,应当由同级政府提出意见。

(三)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及小学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由举办地盟市、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市辖区所属的,应当由同级政府提出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审批。

16、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如何管理?

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专编专用。

17、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程序等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8、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9、对机构编制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事业单位如何处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暂停受理该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

20、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该如何举报?

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处理。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21、属于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擅自设立、调整和撤销事业单位的;

(二)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规格及其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变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类别的;

(四)擅自增加事业编制数额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

(五)擅自扩大事业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擅自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的;

(七)擅自违反管理程序及超越权限审批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和核定领导职数的;

(八)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十)隐瞒、谎报、拒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及统计数据的;

(十一)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二)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

(十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22、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如何处理?

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