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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总共多少条?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共27条。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问责的对象包括哪些?

问责对象包括: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责任包括哪些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法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4.对党组织进行问责时,是否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进行问责。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

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①通报②诫勉③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④纪律处分。

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几种问责方式怎么使用?

几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8.问责决定由谁作出?

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9.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终身问责的规定?

就是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

10.《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①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②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③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1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②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③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1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①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②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

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③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13.如果问责实施过程中,问责对象对问责不服怎么办?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14.被问责过的干部能不能再提拔使用?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