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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

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巴机编发[2014]9号

 

各旗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各部、委、办、局、室、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对各地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深入开展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为切实做好我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做好核查工作,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盘活机构编制资源、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

(二)核查内容。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三、核查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一4月)。市和各旗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动员部署工作。市、旗(县区)编办牵头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市编办制定本级和旗(县区)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与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备案;各旗(县区)编办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旗县区核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与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备案;组织有关核查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

(二)实施阶段(2014年5月一7月)。核查原则上按照旗县区级、市级同步时间开展。核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公示监督、信息汇总4个环节。

1.单位自查。市、旗(县区)编办组织各单位按照核查要求,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并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采集和填报核查信息。

2.联合审核。市、旗(县区)编办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的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40%。同时,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3.公示监督。市、旗(县区)编办组织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公示A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核查信息。

4.信息汇总。市、旗(县区)编办通过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对本地区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础档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标准,负责组织对市直和旗县区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9月—10月)。市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及时导入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对核查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报上一级编办验收汇总。

市编办和各旗(县区)编办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按照核查要求完成信息更新、比对和完整导入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比较彻底的旗县区,核查时间和步骤可灵活掌握提前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各旗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总责,做出总体安排。要将核查工作与控编减编方案实施工作有机结合,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要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核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有序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和旗县区都要建立以编委领导挂帅、编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设在各级编办,负责核查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完善核查工作的长效协调体制。  

   (二)加强协作配合。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由市、旗(县区)编办牵头组织实施,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核查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外人员核查信息的审核认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核查任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努力解决核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信息审核、检查验收、分析汇总、成果使用等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核查任务。

   (三)严格核查标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核查规定要求和各项标准,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各级要采取有力措施和办法,对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确保每项核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无误。要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和事业单位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保证工作整体推进。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区核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扎实做好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四)严肃核查纪律。各地各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对于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部门“12388”举报渠道,核查工作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各旗县区要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全面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加快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和完善旗县区实名制管理,按照中央编办、自治区和市编办的要求按时完成网络版实名制系统的测试开通任务。要实时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积极稳妥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市和各旗(县区)编办、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