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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对吃“空饷”

问题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旗县区组织部、编办、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厅、部、委、局及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5]39号)和我市2005年第一次编委会议决议精神,去年10月份,市编委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巴机编发[2005]58号),《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包括吃“空饷”人员)展开全面调查和清理,在各地各部门先行自查的基础上,11月份由市编办牵头,市人事局和财政局派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专项调查组,对市直单位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重点抽查。年底,市编办又对各旗县区进行了抽查。总体来看,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都积极开展了自查和抽查活动,但自查的力度、发现的问题、自查的方法和整改的效果都有差距。近日,自治区编办又下发了《关于对吃“空饷”问题督查情况的通报》(内机编办发[2006]09号),根据市编委领导的指示,现将此《通报》转发各地各部门,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领会《通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市直各单位收到文件后,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清理吃“空饷”工作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改工作。

   二、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将干部职工人员名单(包括在职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政策提前退休和离岗人员、抚恤人员和其它财政供养的临时人员)在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名单以2006年3月份工资表所列人员为准,并要注明巴彦淖尔市编办监督举报电话(12310),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2006年4月10日之后,各级组织、编制、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和各单位吃“空饷”人员的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地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起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清理吃“空饷”责任制,负责对本机关和本系统吃“空饷”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清理工作。今后在检查和重点抽查中若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人事干部要负领导责任,对在此项工作中失职和渎职的单位领导和人事干部,将提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各单位应结合2005年市编委《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巴机编发[2005]58号)文件精神,对各单位存在的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包括吃“空饷”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程序和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对长期未办手续离岗不上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由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辞退,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处理结果核销编制;对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处理。具体程序是先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由两人以上将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处,并履行签字手续。对找不到本人的,由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对限期不回来上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编制部门根据《辞退证明书》核销编制,财政部门停发工资;工人身份的同类人员,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经单位同意批准离岗学习一年以上人员,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相关规定,学习期间除应出具学习院校的相关证明外,单位应与本人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相关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备案。属组织、人事部门派出学习的或由单位委派提高技能的人员,在学习期间核发全额工资;除此以外的其它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一律停止核发工资,学习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上班的,自上班之日起,理顺其编制和人事工资等手续。一年之内的短期培训学习人员由单位掌握即可,考核资料以学习培训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学习培训结业证为准。

    2、对请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从第7个月开始执行以下工资标准,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核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11年至20年的核发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在21年以上的核发基本工资的9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规定程序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由市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借看病名义无故长期不上班的,一经查实,看病时间按旷工或无故不上班论处。

    3、对请事假连续超过30天以上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根据《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未续假限时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是公务员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妇女请产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对创办经营性实体或在企业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明确其人事关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单位应限期通知其上班,逾期不归的,应由单位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法做出处理决定;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自愿不回来上班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提出意见,明确人事关系,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将其关系转到原工作企业,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决定,核销编制,停发工资。

    5、已到退休年龄或移交社保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应立即核销人事关系和编制并停发其工资或基本养老金,其病故后的丧葬费和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专门打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或社保部门一次性发放,不得从在世时的统发工资帐户中抵扣。

    6、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调入和任命人员,应在当月内及时调整相应组织、人事关系,并及时到编制和财政部门办理编制和工资关系。

   五、对存在的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无论从哪年开始,无论什么情况,无论何种原因,在这次清理工作中一定要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形成结论,要么责成其回来上班,要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绝不允许占着编制领着工资(包括虽占编财政核定的工资也没有领取,但被单位扣支挪做它用的情况)却没有任何理由不上班的现象继续存在。

   六、今后各部门各单位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和退休(包括提前退休)、按政策正式离岗人员的人事档案,应统一由组织、人事部门保存和管理,其它各部门各单位不再保存和管理人事档案。

   七、对因机构改革或单位整合撤并后的分流和待安置人员,应全部移交市人力资源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八、今后各地区各部门除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以干部调训,上下挂职等理由借调、借用工作人员。严禁市直各主管部门从下属单位和旗县区、旗县区从苏木镇借调人员,已经借调、借用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退回。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招用人员,对各部门单位自行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由招用部门按《劳动法》进行清理、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

   九、各旗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整改和清理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巴彦淖尔市编办监察统计科(联系电话:8283794)。

 

 附:自治区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督查情况的通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于对吃“空饷”问题督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25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编办的部署,各盟市和厅局对吃“空饷”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结果

    全区共自查出吃“空饷”人员769名,其中盟市直属单位和旗县(市、区)查出吃“空饷”人员676名,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查出93名。具体情况是:

     1、停薪留职未核销工资,单位将工资用于临时工工资和公务费用的134名。

     2、调离、借调、外聘未核销工资,有的是在原单位保留工资,用于单位公务消费;有的是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共158名。

     3、已经死亡但未核销人员工资,单位用于公务费用的23名。

     4、自谋职业和办理了辞退手续,但仍保留在编内,没有核销人员工资,单位用于了公务费的55名。

 

     5、出国留学、国内进修,未按有关规定核减工资,单位用于借用和聘用人员经费的399名。

     二、控制吃“空饷”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一)各地在预防吃“空饷”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主要是: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领导对机构编制工作非常重视,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三个一”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空编增人报批制度。有的盟市、旗县(市、区)还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和规定,规范了机构编制工作程序,明确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要追究领导的责任。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有效地遏制了吃“空饷”问题。

    (2)协调配合,堵塞漏洞。吃“空饷”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编制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注意了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在核拔人员经费时,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核拔人员经费与工资。有的旗县编办、组织、人事、财政、社保、民政等部门,每半年联合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核对财政供养人员名单,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3)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增强管理与约束的自觉性,是防止吃“空饷”的重要手段。包头市昆区教育系统职工占到当地财政供养人员的近一半,结合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于2003年和2004年对54名中小学不在岗人员做出了相应处理。包头市在1998年结合卫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全系统事业单位人员逐个进行了清理,通过岗位设置等办法,将一些空余人员清理出去。因此,作为包头市财政支出大户的教育、卫生系统,吃“空饷”几乎没有。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吃“空饷”总体情况不严重,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

    (1)对吃“空饷”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吃“空饷”是违反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纪律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一些单位领导只重视人员的调整问题,对调整后的人员工资经费使用问题重视不够。有的将空余人员经费用在单位公用事业上,认为不是个人吃“空饷”,觉得问题不大。没有从讲政治、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从执行纪律和原则问题的高度上去看待吃“空饷”问题。

   (2)从部门利益出发吃“空饷”。有的单位对进修、留学、借调等人员,虽然停发了个人工资,但没核减经费和工资,用于单位开展业务和聘用人员的工资。

   (3)自查的力度不均衡。各盟市和厅局都积极开展了吃“空饷”自查,但自查的力度、发现的问题、自查的方法、整改的效果都有差距。多数盟市和厅局对清理吃“空饷”人员工作非常重视,在各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与人事、财政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通过审核《编制证》、在岗人员花名册、职工签字工资表、福利发放表等办法,督查率超过了自治区要求。但有的盟市督查率不高,督查方法简单,自查报告简单,整改效果一般。从盟市和厅局自查的总体情况看,没有查出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骗取吃“空饷”的问题。

    三、关于解决吃“空饷”问题的有关要求

    吃“空饷”问题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引起分配不公,挫伤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严重违反了财政、编制、人事纪律。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标本兼治,严禁吃“空饷”问题的发生。

   (一)建立堵塞吃“空饷”问题责任制。

    各盟市和厅局要加强对清理吃“空饷”工作的领导,要求盟市建立由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社保等部门的清理吃“空饷”责任制,按职能把责任分配到各部门,谁家出现的问题谁负责。厅局要建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清理吃“空饷”责任制,负责系统内的吃“空饷”问题。只有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才能从组织上保证吃“空饷”的问题不再发生。

   (二)认真整改。

    清理吃“空饷”问题整改是关键,各盟市和厅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督促各地、各单位对清理出的吃“空饷”问题,抓紧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内容、办法和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各盟市对所属旗县和直属单位,厅局对所属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编办。同时要加强对清理吃“空饷”问题重要性的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一步宣传中央编办发[2005]25号文件精神,提高社会对清理吃“空饷”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使社会干部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吃“空饷”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吃“空饷”行为。

   (三)建立预防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对吃“空饷”问题齐抓共管督查制。监督检查是解决吃“空饷”问题的重要手段,鉴于吃“空饷”现象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不是仅靠编制部门在短期内就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由各级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等部门组成的控制吃“空饷”问题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吃“空饷”问题开展联合督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和权威性,提高督查工作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吃“空饷”问题的发生。二是建立控制吃“空饷”问题公示制。各单位每年要向干部职工公示财政供养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建立控制吃“空饷”问题年检制。每年度上级部门对下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与上岗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加强平时监控。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作用,定期审查、核实列编注册人员,及时纠正吃“空饷”问题。各盟市和厅局要总结控制吃“空饷”问题的好经验和有效措施,制定出解决吃“空饷”问题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把清理吃“空饷”问题长期化、制度化,从根本上预防吃“空饷”问题的发生。